发现路面窨井盖缺失,摩托车骑手逆行并上报隐患结果被罚 200 元!法院:构成紧急避险,撤销处罚

2026-09-15 9746

扬子晚报网9月15日讯(记者 郭一鹏) 驾驶摩托车发现道路窨井盖缺失,于是通过非机动车短暂逆行,之后又原路逆向行驶返回检查站,向执勤公安民警报告窨井盖缺失情况,结果其行为被认定驾驶机动车逆行,罚款200元。骑手不服之下提起行政诉讼,最终经过二审,法院认定其构成紧急避险,且所采取措施并无不当,撤销处罚。 人民法院案例库此前发布了这样一起案例,沈某驾驶二轮摩托车途中,发现机动车道路面的两个窨井盖缺失,于是立刻驾车从暂时无人通行的非机动车道逆行,缓慢返回确认了窨井盖的缺失情况。随后,沈某原路逆向行驶返回,向检查站执勤公安民警报告窨井盖缺失情况,并要求在窨井盖缺失处安放反光锥桶或采取其他安全措施。交警部门则认定沈某系逆向行驶,对其处以200元罚款。沈某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前述处罚决定。 一审法院驳回沈某的诉讼请求,宣判后,沈某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交警部门作出的被诉处罚决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最终撤销一审法院行政判决,撤销交警部门作出的被诉处罚决定。 事实上,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沈某关于撤销被诉行政处罚决定的请求应否予以支持。二审法院认为,在认定行为因紧急避险而阻却违法时,应当从两个层面把握:其一,行为人的行为构成紧急避险,即系为了使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免受正在发生的急迫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紧急措施。其二,紧急避险所采取的措施并无不当且没有超过必要限度,具体可以结合危险的性质、急迫程度、避险行为所保护的权益以及造成的损害后果等因素判断。构成紧急避险,且所采取措施并无不当,也没有超出必要限度,行政相对人请求撤销行政机关就其逆行行为作出的行政处罚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本案中,沈某逆向行驶的行为,形式上违法,但目的系为了紧急避险,且所采取的措施并无不当,也没有超过必要限度。二审法院认为,沈某驾驶二轮摩托车驶出检查站后又逆向行驶返回,系因发现经过的路面两个窨井盖缺失,存在危害公共安全的隐患,必须采取放反光锥桶或采取其他安全措施以及时消除危险,沈某逆向行驶返回检查站,是为了向执勤民警反映情况,具有紧急避险性质。 此外,窨井盖缺失随时可能造成安全事故。为及时消除危险,沈某在观察到非机动车道暂时无人通行的情况下,缓慢逆行,确认了窨井盖的缺失情况,随后返回检查站向执勤民警报告。综合考虑沈某逆行道路无人通行,逆行路程较短、车速较慢,没有造成实际危害后果,应当认为与所要防止的危险相比,其所采取的避险措施并无不当,也没有超过必要限度。综上,沈某逆向行驶行为不应被处罚,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撤销案涉处罚决定。 校对 王菲 特别

about image
推荐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