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谈:从巴西总统选举、到马杜罗,再到美国总统

2026-10-13 2156

离巴西大选的第二轮投票,还有十天左右,在月初的选举中,现任总统卢拉、以及前任总统之子小博索纳罗的得票率均未过半,前者得票率为45%左右,后者为47%左右,两人进入第二轮选举。 两轮(多轮)选举制的表现形式有几种,巴西这一种,是最为常见、最容易理解的。我在之前的文章中,也经常讲到即时复决制(排序选择制),这一种最难理解、但是效率也最高,投一次票就可以了。 还有一种表现形式则是法国国民议会的选举,此种制度下,一位候选人要想在第一轮选举中当选,除了得票率必须过半外,他的得票总数,还必须达到选民总数的25%以上。如果没有,那么就进入第二轮选举,第二轮选举也不一定就只有两位候选人,除了得票率最高的两人外,任何候选人,只要他的得票数,占选民总数的12.5%以上,也可以进入第二轮选举。第二轮选举中,谁得票最多,谁就直接当选了,不再看得票率有没有过半了(因为存在候选人超过两人的情况)。 今天,我找来了巴西宪法的英文版,看了看,又发现了一些很有意思的条款,可以写几篇文章了。 今天,讲讲巴西宪法第83条。 这条写道:共和国的总统、副总统,在未得到国会授权的情况下,不得离开国家超过15日,否则,就丧失职位。 在我的印象中,南美几个国家的宪法中,都有这个条款。 南美国家为何普遍存在这样的条款呢?我想,可能是和南美国家有相似的文化、语言、宗教环境有关。大家曾经都是伊比利亚半岛双国的殖民地,大多数人都说西班牙和葡萄牙语,也都信奉天主教。总统因为各种原因,跑到邻国“避难”,也很容易,比如,被弹劾、被调查等。 另外,从历史上讲,南美各国都曾普遍存在军政府,有独特的“考迪罗制”,权力争斗激烈,当身为军事强人的总统失势后,便动辄便逃亡邻国,以总统的身份遥控指挥境内的支持者,引起更大动荡。 所以,在后来的立宪中,南美的立宪制们在确立总统制的同时,普遍都规定总统不能擅自离境。不同的国家,具体细则又有不同,比如巴西这种,是要求不能超过15天,有些国家甚至是规定哪怕出境一个小时,也必须获得国会批准。事后批准、追认批准、可不算。 这个条款吧,也可以看做是对总统外交权力的弱制衡。历来,总统制国家的总统,都在外交上享有最大的话语权。如果国会不允许总统出访的话,那么总统的外交权,也就在实际上受到了削弱。 不知道委内瑞拉有没有,我也没有兴趣去看委内瑞拉的宪法。 当然,如果委内瑞拉有这个条款,那么该如何界定“离开”,则又是另一回事了。被动的离开,算不算是宪法意义上的离开呢? 我看了下国内官媒的报道,在近期的一些报道中,马杜罗仍然被称呼为“总统”,而罗德里格斯则被称为为“代总统”。 被动离开与主动离开,都会留下权力真空啊,都需要有人来填补。所以,在政治实践中,两种离开方式,都会导致相同的后果。委内瑞拉的军队、政府、既得利益者们,可不会等着马杜罗回来,况且他也回不去了。 美国宪法中,倒是没有南美各国的此种规定。假如啊,我说假如,万一将来某一天,美国总统出境后不归国呢? 有人会说,好办,弹劾就是了。但是弹劾费时间啊,如果国会恰好又不在会期呢?所以其实还有另外一种办法,那就先依照宪法第25修正案。副总统和过半数的内阁陈成员们,向参议院临时议长与众议院议长提交一份书面声明,宣布总统无法履职,就可以了。而后,如果总统也向参议院临时议长和众议院议长提交一份内容相反的声明的话,那么总统的权力就即刻恢复,此后,副总统和过半数的内阁成员们,又可以再次提交声明。此种情况下,国会需要对此情况做出裁决。 我看宪法原文措辞的时候,其实还有一个疑问,即总统的书面声明,该如何界定?如果总统发的是传真呢?不是自己亲手签下的书面声明的原件,还算不算数?我觉得不能算。要是当时在上图第一句话中的President和transmits中间,加了一个himself,就没问题了。 特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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